為保障《東營市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激勵政策》(東委〔2018〕99號,以下簡稱《激勵政策》)有效實施,制定本細則。
一、內容釋義
(一)“新引進企業和項目”是指2018年12月20日(含)以后,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并依法納稅、經認定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最新版)鼓勵類并符合《激勵政策》第八條規定的適用范圍的企業和項目,含股權合作、兼并重組等項目。新引進項目包括內資項目和外資項目。
(二)“內資項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內投資人到我市投資的項目,市域外的境內投資規模(固定資產投資)須超過1億元(農業項目超過2000萬元),且市外股東占比不低于50%。
(三)“外資項目”、“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利用境外資金到我市投資注冊建立的項目和企業,不含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外資項目和企業投資規模須超過500萬美元(農業項目超過200萬美元),且外方投資占比不低于10%。
(四)“境外世界500強企業”是指國外或港、澳、臺地區近3年《財富》雜志評選目錄上榜企業。
(五)“實際到賬外資金額”是指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以現金形式到資的注冊外資并已納入商務部公布的實際使用外資統計,不含投資性公司投資,不含股東貸款、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匯率按到賬當日匯率計算。
(六)“地方財政貢獻”是指自產生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起連續3個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下同),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市級及以下留成部分,以企業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的稅款為準,不包括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查補入庫的稅款和滯納金,以及已經享受減免退稅部分。
(七)“企業高管激勵”是指截至新引進企業和項目投產當年,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聘任的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以上職務的人員,自繳納個人所得稅起連續3個會計年度給予獎勵,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因人員變動造成企業高管未足額享受獎勵的,剩余年限不再享受。企業高管同時為該企業引薦人的,社會化招商獎勵涉稅支出由受獎個人承擔,不享受個人所得稅獎勵。
(八)“引薦人”是指經招商引資投資方確認的法人或自然人,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引薦人;實行“KPI”考核或其他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績效考核與工資掛鉤的專業團隊或個人(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工作人員)作為引薦人的,獎勵資金可由“專業團隊”分配或直接分配到個人。同一項目出現兩個及以上引薦人的,以申報截止日期前投資方最先書面認定的為引薦人。獎勵的涉稅支出,由受獎企業或者個人承擔。
(九)“固定資產投資”是指企業、項目投資建設期限(取得行業審批監管部門核發的開工備案時間開始至計劃完工時間)內形成的固定資產(僅限廠房、設備、廠區內的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下同),投資建設期限以外形成的固定資產投資不予兌現獎勵。
(十)對股權合作、兼并重組等項目達到《激勵政策》適用范圍的,按市域外投資者實際投資所占股權比例兌現優惠政策。
(十一)“一事一議”是指符合《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招商引資”部分中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的項目;符合市委、市政府重點引進項目,并經“3+N”快速決策機制及以上級別會議研究給予“一事一議”政策的新引進項目;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須承諾在本市經營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變在本市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十二)勝利油田、中國石油大學、省黃三角農高區在我市投資項目按“市域外”內資項目納入《激勵政策》范圍。對2018年12月20日(含)以后,“三地”企業在我市新投資成立企業,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實行獨立核算并依法納稅,且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億元,農業項目超過2000萬元的,(含股權合作、兼并重組等項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資激勵政策。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投資激勵、外資激勵的,需提交《東營市招商引資基本情況備案表》、《東營市招商引資激勵申請書》。
(二)申請企業高管激勵的,需提交《東營市招商引資基本情況備案表》、《東營市招商引資激勵申請書》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材料、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決議等任命文件、勞動合同。
(三)申請社會化招商獎勵的,需提交《東營市招商引資基本情況備案表》、《東營市招商引資激勵申請書》、引薦人資格確認函,固定資產會計憑證。
(四)申請“一事一議”的,需提交《東營市招商引資基本情況備案表》、《東營市招商引資激勵申請書》、信用承諾書、“3+N”快速決策機制及以上級別會議決策文件。
(五)投資促進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兌現程序
(一)備案。投資方和投資方認定的引薦人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縣區(市屬開發區,以下簡稱縣區)投資促進機構備案,填寫《東營市招商引資基本情況備案表》,縣區投資促進機構應及時對備案情況進行初步審查,達到《激勵政策》適用范圍的投資企業、引薦人,申請市級激勵政策獎勵資金的,由所在縣區匯總后,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季度向市投資促進局報備。
(二)申報。達到《激勵政策》適用范圍的投資企業、引薦人,申請市級激勵政策獎勵資金的,由縣區投資促進機構組織(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認定材料報市投資促進局,各申報部門(縣區投資促進機構)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三)復核。每年1月底前,市投資促進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復核。對復核存在異議的,退回縣區投資促進機構重新審核;對復核無異議的,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審定。
(四)公示。將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招商引資激勵政策獎勵資金結果等有關信息在市投資促進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以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通報。
(五)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及委員會決策附件(會議紀要等),將應由市級承擔的獎勵資金按程序撥付給縣區。
四、其他
(一)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按省、市、縣順序兌現,不重復獎勵。
(二)對提供虛假材料,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激勵資金的,由申報部門負責追回,并提請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本細則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施行期限同《激勵政策》一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完善。
(四)本細則由市投資促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